| (一)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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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本网站下载,并详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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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检附之照片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护照或香港、澳门核发之旅行证件(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护照或旅行证件)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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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行证、护照、旅行证件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加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于申请书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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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台湾地区代申请之旅行社,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旅行证件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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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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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代申请之旅行社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无须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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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团体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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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
二份。须先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核通过,并由系统打印团体名册后,始得提出送件申请,未附通过证明不予受理;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复印件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检附旅客名单,无须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核通过,并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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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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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团号:
| (1) |
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五或八(依计算机系统给予)以和原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的代码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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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五码至第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计算机自行给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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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资格证明文件:所附之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1、 |
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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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应检附国小以上各级学校有效学生证复印件或在学证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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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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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同时申请者,得以成员其中一人之存款证明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代替,但存款总额须达每人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家庭成员系指配偶、直系血亲或居住同一户籍具有亲属关系者。家庭成员应检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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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检附存折复印件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复印件。股票价值以面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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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动产估价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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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具退休身分申请者,得以退休证明复印件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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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应检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复印件或国外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在学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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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应检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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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以旅居国外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应检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复印件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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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 (1) |
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尚未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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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不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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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须检附通行证及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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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旅游计划(行程表)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且须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查通过,未附通过证明不予受理,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所附旅游计划(行程表)免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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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600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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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台湾地区代申请旅行社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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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临时改派领队者,须检附重大事由说明书及切结书(注明「原领队在原团同时段内不得再带他团」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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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其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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